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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成功召开
诉讼艺术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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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建议阅读时间:
9 分
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
专家研讨会成功召开
202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在文化大厦602会议室顺利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京大学等机关和高校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会议全景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郭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处长李恩正分别致辞。
王利明教授表示,
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条文质量较高、也相对成熟。整体上具有小而精、问题导向鲜明两大亮点。这要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辛苦付出以及诸位专家学者的建言献策。可以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司法解释将为民法典的实施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郭锋副主任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吸收了诸多专家学者的建议,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的调整与改进。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也向多个中央机关、地区法院征求意见,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实践为基础,由此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希望在座的与会学者能够再次发表真知灼见,使条文内容更加准确、精炼。
李恩正副处长表示
,
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是推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一环。因而,司法解释的起草应当注重其与民法典关系的协调。这就要求:第一,司法解释尽量避免创制新的规范;第二,司法解释避免与民法典的规则相冲突;第三,司法解释须平衡“原则”与“具体”的关系,注重个案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郭锋致辞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致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处长李恩正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王轶教授主持
本次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每个单元首先由《征求意见稿》的执笔人对条文的起草情况进行介绍,其后由与会学者就《征求意见稿》中的问题,逐条展开讨论,并为相关条文的完善提出修改建议。
第一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李永军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陈龙业处长作条文介绍。
该单元的主题是
“一般规定”与“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与会专家学者就法律适用、习惯适用、权利滥用、胎儿利益保护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针对法律适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民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民法典的分则与总则的关系、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与基本原则的关系。就民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而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认为,
需要着重考虑新法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的特殊规定的优先性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进一步指出,
如果针对同一事项,民法典与其他法律作不同规定,不应一概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是应当适用民法典。就民法典的分则与总则的关系而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雷副教授均认为,
各分编没有规定的内容,不能都适用总则编来裁判。原因是,总则编系以财产法为核心进行构建,有关婚姻等身份法律行为的内容,性质较为特殊。因而,建议增加除外规则,即“各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就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与基本原则的关系而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飞教授均指出,
如果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应当优先运用法内续造的方法,进行扩张解释或者类推适用。穷尽法内续造的方法时,再行适用基本原则进行裁判。针对习惯的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刘保玉教授指出,
应当以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判断依据。
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指出,
应当将习惯区分为法律渊源意义上的习惯与交易习惯。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进一步指出,
习惯作为法源时,法官有适用的义务,而不依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举证而有所区别;习惯不作为法源时,当事人如果主张适用习惯,负有举证的义务。此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指出,
在法源这一问题上,除了包括习惯之外,其实还包含诸多民事政策,譬如九民纪要等,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确定政策的法源地位。针对权利滥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飞教授认为,
应当增加权利滥用造成损害时的法律责任。
南京大学法学院朱庆育教授认为,
应当尽量避免扩大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的适用,并且关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分。
北京大学法学院纪海龙副教授认为,
应当将权利滥用限定为恶意,而非故意。针对胎儿利益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指出,
涉及到胎儿人身损害赔偿,建议胎儿娩出后再行确定,避免复杂化。
第二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陈龙业处长作条文介绍。
该单元的主题是
“监护”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与会专家学者就遗嘱监护、意定监护、委托监护、意定监护监督、宣告死亡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针对遗嘱监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指出,
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时,应当区分父母与其他监护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刘保玉教授指出,
如果被监护人父母在遗嘱中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不应当按照最后生效的遗嘱来确定监护人,而是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进行确定。
南京大学法学院朱庆育教授则认为,
关键在于明确监护权的行使要求父母共同行使还是一方单独行使即可。针对意定监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常鹏翱教授指出,
应当明确监护协议的生效时间,究竟是一方丧失行为能力时生效还是协议签订后生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雷副教授则认为,
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生效方面的法律适用,应当注意层次,具体而言,首先适用总则编关于监护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和合同编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进一步提到,
在涉及到监护协议的解除时,应当区分有偿与无偿,并进一步明确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比如损害赔偿等。针对委托监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指出,
应当注意与《民法典》第1189条委托监护侵权责任规定的衔接。针对意定监护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认为,
应当明确监护监督人的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雷副教授进一步指出,
应当区分监护人与监护监督人的职责。监护人违反职责,适用的是《民法典》第36条。监护监督人违反职责,其违法性在于未尽到监护监督的义务,而非未尽到监护义务,因而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第36条。针对宣告死亡,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戴孟勇教授指出,
应当扩大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比如丧偶的儿媳、女婿等。
第三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蒋家棣副处长作条文介绍。
该单元的主题是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与会专家学者就真意保留、重大误解、误传、撤销权的行使、表见代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针对真意保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纪海龙副教授均指出,
真意保留可以通过“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得到回应,无需在司法解释中制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纪海龙副教授进一步提到,
如果制定该规范,也应当赋予明知、应知同样的法律效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朱庆育教授则认为,
应当对真意保留进行规范,以体现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理念。
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则进一步提到,
规范真意保留将有利于其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区分。针对重大误解,
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认为,
合同交易基础的丧失既包括合同成立后的交易基础丧失,也就是客观交易基础丧失,也包括合同成立前交易基础丧失,也就是主观交易基础丧失。《民法典》第533条解决的是客观交易基础丧失,主观交易基础丧失应当通过重大误解制度来解决。以回应网络购物中标价错误的问题。针对误传,
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认为,
应当区分故意误传以及过失误传。针对撤销权的行使,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家安教授指出,
应当允许权利人在诉讼中提出具有行使抗辩权意思的抗辩,这在特定情形下将减轻权利人的负担。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刘保玉教授则认为,
如果允许权利人在诉讼中提出具有行使抗辩权意思的抗辩,则会涉及到法院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裁决的问题,也无法针对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作出认定。针对共同代理,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指出,
数个共同代理人是否必须共同行使代理权,尚有商榷的余地。针对表见代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刘保玉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飞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教授均认为
应当强调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则认为,
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可能违背立法原意。
第四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刘婷作条文介绍。
该单元的主题是
“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与会专家学者就受益人的补偿、违约和侵权请求权的竞合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针对紧急避险受益人的补偿以及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偿,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雷副教授指出,
应当注重与民法典规则的协调,区分可以补偿与应当补偿。针对违约和侵权请求权竞合,《征求意见稿》提出允许当事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对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教授认为,
可以进一步将其扩张适用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请求权的竞合。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则进一步指出,
可以将该规则扩大适用至侵权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竞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
则从诉讼法角度提出,应当注重该规则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针对诉讼时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刘保玉教授认为,
应当明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20年期间是否会受到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此外,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提到,
应当对见义勇为中涉及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协调,避免矛盾。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孟强副教授认为,
司法解释可以进一步明确,是否为自愿实施救助行为的责任豁免规则增添除外条款。
会议闭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郭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作闭幕致辞。
郭锋副主任和姚辉教授均表示,
通过对征求意见稿逐章逐条的讨论,受益良多。衷心地感谢参会嘉宾与会务人员,感谢大家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教授主持
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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